为进一步优化入口食物收支口商备案事情,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治理子系统(3.0版)”入口食物收支口商备案治理功效,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食物入口商可以通过国际商业“简单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物入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质料申请备案。
二、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治理通关营业。食物入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治理通关营业。
三、本通告实验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海关自动核发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阻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物入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阻止使用。
四、食物入口商在入口食物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署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入口食物入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物入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入口食物境外出口商或者署理商、食物入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收支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盘问。
本通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验。
特此通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