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个通过电子口岸申请直接退运,向海关提交《入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等相关质料。
(二)海关将核批效果通过系统反响当事人。
(三)当事人收到系统回执后,应当凭证海关要求治理入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关于已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治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应当在作废原入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后,治理入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
(四) 当事人收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证海关要求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治理入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五)当事人治理入口货物直接退运申报手续的,除尚有划定外,应领先行申报出口报关单,然后填写入口报关单治理直接退运申报手续,入口报关单应在“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当事人治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可以免予填制报关单。
(六)入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田地口岸退运出境。由于运输缘故原由需要改变运输方法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田地海关审核赞成后,以转关运输方法羁系出境。
治理入口货物直接退运所需资料
1、《入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2、条约、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实文书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口货物直接退运治理步伐》
第二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入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认真人或者其署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所有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步伐。
入口转关货物在进田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治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步伐,当事人应当凭证一样平常退运手续治理。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治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由于国家商业治理政策调解,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实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赞成退运,能够提供双方赞成退运的书面证实文书的;
(四)有关商业爆发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讯断书、仲裁机构仲裁决议书或者无争议的有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磨练检疫缺乏格,能够提供相关磨练证实文书的。